2006年11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隐瞒实情被拘留 查清真相即释放
胡士健 骆继英 袁志琦

  一个普通的举报电话引起了宁波江北公安分局督察部门的高度重视。一起因隐瞒实情被处行政拘留的当事人获得了提前释放。这让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当事人家属感激不已。
 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。10月31日上午,江北中马派出所在处理一起伤害案件时,民警明确告诉肇事一方张某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,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。可在一旁的张妻胡某竟耍起无赖,大声吵闹,还不时用语言威胁谩骂办案民警,并将手中一只装有X光片的袋子砸到民警脸上。鉴于胡某严重干扰和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,警方遂对胡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,并于当天执行了拘留。
  11月1日中午,江北公安分局督察队接到一名男子打来的投诉电话,说他的老婆被派出所拘留了,家里留下两个孩子,其中一个还不到8个月,现无人照顾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,他的妻子不应执行拘留。负责日常督察工作的胡警官马上调来案卷。在查阅笔录时,发现当事人胡某陈述只有一个已满2周岁的孩子,与投诉人所反映的两个孩子的情况不符。
  当天下午,几名督察人员来到胡某的暂住地,果然发现暂住房的床上睡着两个孩子。经过走访,证实这两个孩子确实是张某夫妇所生。那么胡某为何要隐瞒实情呢?经过督察人员的深入调查,事情终于水落石出,原来,张某和胡某在没有领取准生证的情况下,通过私人接生的办法,先后生育了两胎,大的2岁,小的才8个月。因害怕超生被处罚,胡某便故意隐瞒了实情。
  查明情况后,警方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条款,对胡某作出行政拘留但不执行的处罚。11月2日下午,胡某获得释放。
  至于胡某超生的问题,已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法条链接:
  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1条: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:
  ……
  (四)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。